活動轉知
發布日期:113-09-02
更新日期:113-09-02
教育部為配合文化部113年6月20日函請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行政院111年8月22日「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函示,全面檢視並修正對外使用國家語言名稱,有關書面用語規範應優先使用「臺灣客語」規定辦理,故修正「客家語拼音方案」名稱為「臺灣客語拼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