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補助計畫一覽表
發布日期:113-05-24
更新日期:115-02-11
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
一、補助對象
(一) 國內部分:
1.依法立案並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2.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 海外部分:海外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社團。
1.依法立案並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2.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 海外部分:海外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社團。
二、需要文件
1.申請表。
2.國內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團體組織章程。
3.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
4.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計畫書(詳請下載附件)。
5.海外向駐外單位申請,函轉本會審查
三、申請時間:自115年度起,原則每年度受理申請2次,第1次受理時間為前一年度10月1日至11月30日止,申請次年度
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計畫;第2次受理時間為當年度3月1日至4月30日止,申請當年度下半年(7
月1日至11月20日)計畫。
四、補助金額:最高30萬。
五、受理方式:申請時間內至獎補助系統線上申請。
六、受理單位:綜合規劃處 02-8995-6988 分機 312 余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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