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補助公告
發布日期:114-10-14
更新日期:114-10-14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客家文藝復興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二、115年本會受理「客家文藝研習」及「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等2個類別計畫。
三、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以下事項辦理:
(一) 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
(二) 補助範圍:客家文藝研習、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客家文藝展演。
(三) 資格條件:
1.「客家文藝研習」:直轄市、縣(市)政府。
2.「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
(1)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直轄市、縣(市)政府、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及依法登記或設立之人民團體(不含政黨、民營事業機構所屬團體)。
(2)客家文藝展演:依法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隊(申請本會輔導藝文團隊者,本案原則不予受理,請將相關活動內容納入扶植藝文團隊發展計畫中)。
(四) 審查方式:由本會組成三至七人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以及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五) 補助金額上限:依據各計畫提案說明及本會客家文藝復興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六) 全案預算金額:因本會115年預算尚未審議通過,致開始受理補助時無法確定。
四、民間團體申請時注意事項:
(一) 補助對象及其執行補助計畫之工作團隊(包括但不限授課老師與演出團隊等),申請補助時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本會得不予補助。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課予其他處分。各級政府受有本會補助之計畫時,如有委託或補助第三方執行者,亦適用之。
(二) 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註1)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註2),向本會投標或申請補助者前,不論金額多少,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請下載並填寫【A.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補助及第2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
註1:如本會之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政風主任、主計主任、⋯或監督本會之立法委員等。
註2: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如父母、兄弟姐妹、女婿…等;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等之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等)及非法人團體(如同鄉會…等);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立法委員之助理等。
(三) 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等重要職務係由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或由政府聘任者,則該事業、法人、團體即不列入關係人範圍。
(四) 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關係人,亦可至監察院/資訊公開/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或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點選相關宣導資訊,以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或下載本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教戰手冊(非公職人員篇)】宣導摺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問答集(非公職人員篇)簡報】進行了解及自主檢核。
五、申請時應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六、本補助作業一律採線上申請(客家委員會獎補助系統:https://apply.hakka.gov.tw/HakkaBonusGrandFrontend/),申請方式、相關表單及注意事項詳見本會全球資訊網與「客家文藝復興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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