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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09-19
更新日期:114-09-19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二、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以下事項辦理:
(一)申請時間:自114年10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
(二)補助項目:「產業培力類」及「行銷推廣類」。
(三)資格條件: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但政黨及民營事業所屬團體除外)。
(四)審查方式:
1.地方政府提送之計畫書,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由本會進行審查。民間團體提送之計畫書,由本會逕行審查。
2.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簡報計畫內容,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或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3.審查時間:預計2個月。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產業培力類」每案經費上限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惟具創新性及重大政策,不以50萬元為限,以核補20案共1,000萬元為原則;「行銷推廣類」每案經費上限100萬元,惟具創新性及重大政策,不以100萬元為限,以核補10案1,000萬元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000萬元。
四、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時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註1)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註2),向本會申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請下載並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補助及第2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該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
註1:如本會之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政風主任、主計主任、…或監督本會之立法委員等。
註2: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如父母、兄弟姊妹、女婿等;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等之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等)及非法人團體(如同鄉會等);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立法委員之助理等。
(二)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關係人,亦可至監察院/資訊公開/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或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點選相關宣導資訊,以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
五、申請時應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 計畫書申請格式(115年度起適用).doc
- 計畫書申請格式(115年度起適用).odt
- 修正公部門核銷範本(1140917新版本).doc
- 修正公部門核銷範本(1140917新版本).odt
- 更新修正私部門核銷範本(1140917新版本).doc
- 更新修正私部門核銷範本(1140917新版本).odt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docx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odt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空白表格-A事前揭露表.pdf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範例-A事前揭露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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