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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09-19

更新日期:114-09-22

「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修正公告事宜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提升補助資源運用效益及符應實際需求,配合修正申請時間及程序;自115年度起,原則每年度受理申請2次,第1次受理時間為前一年度101日至1130日止,申請次年度上半年(11日至630)計畫;第2次受理時間為當年度31日至430日止,申請當年度下半年(71日至1120)計畫,受理截止日如遇國定假日,順延至下一辦公日(依此類推)

二、增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文字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為申請表件。

三、增列違反性別平等法與勞工權益相關法規處置作為與增列受補()助者使用人工智慧(AI)工具規範。

相關附件:
  • 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092號令修正).pdf
    • 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092號令修正).pdf(下載人次: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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