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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例

發布日期:114-10-03

更新日期:114-10-08

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

中華民國9529日客會企字第0950001162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830日客會企字第0960007984號令修定
中華民國97930日客會企字第0970009282號令修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

中華民國98526日客會企字第098000516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524日客會企字第099000611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2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111日客會綜字第101001823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816日客會綜字第105001185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114日客會綜字第107600088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106日客會綜字第1096001222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27日客會綜字第1116001333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4102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152號令修正

 

一、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社會人士積極參與客家事務,對推動客家文化發展,豐富臺灣文化多樣性,有卓越貢獻,足為表率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

凡對客家語言、文史、文學、學術、藝術、文創產業、公共事務及海外推廣等客家事務卓有成效之個人或國內民間團體。

三、 獎項類別:

(一) 終身貢獻獎:致力於客家事務二十五年以上,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其成就為社會所公認者。

(二) 傑出成就獎:對客家事務推展卓有成效之個人或國內民間團體,分「研究發展類」、「藝術文化類」及「公共推廣類」。但為表彰客家女性及青年,必要時得增設「傑出女性類」及「傑出青年類」。

(三) 特別貢獻獎:對客籍人士於國家或國際社會有卓越貢獻或成就,且獲頒殊榮獎項,並因其成就帶動客家族群整體聲望之提升及各界對客家文化、語言之關注。

四、 參選資格:

(一) 終身貢獻獎:

      1.凡個人,不限國籍、族群、性別,須經推薦程序,始得參選。

      2.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選:

(1) 曾獲頒終身貢獻獎。

(2) 五年內曾獲頒傑出成就獎。

(3) 公務員於不具公務員身分起連續未達五年以上。

(二) 傑出成就獎:

      1.凡個人,不限國籍、族群、性別,均可自行參選或接受推薦參選。但非本國籍人士參選者,須經推薦程序。

      2.每人限參選一類,並須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獎者。

      3.國內民間團體可自行參選或接受推薦參選,每團體限參選一類,並須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獎者。

(三) 特別貢獻獎:

1.  不限國籍、性別,未曾獲頒本獎者。

2.  決審委員會得視年度參選情形增設本獎或另行推薦人選。

五、 獎勵:

(一) 終身貢獻獎頒給名額至多二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 傑出成就獎各類獎項以一至三名為原則,評審委員得視薦選人員或團體之貢獻度,酌增名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三) 特別貢獻獎為榮譽獎,頒給名額至多三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及證書。

(四) 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決審委員會多數決議從缺。

六、 參選方式:

本獎參選方式分為自行參選及推薦參選二類,其參選方式如下:

(一)  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之。

(二)  推薦參選: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或由外交部駐外單位及海外客家社團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參選人女性比例未達百分之四十時,本會得再邀請相關團體推薦女性人選。

本獎參選者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資料(如附件),郵寄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徵選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

參選獎項及類別如經評審委員會建議修改,應取得參選人同意。

七、 評審方式:

本獎評審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其評審委員會之設置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初審:

參選者資料送達本會後,由本會工作小組就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核,並於必要時做查核,以作為複審委員會評核之依據;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喪失參選資格。

(二)  複審:

1.傑出成就獎審核:

(1) 複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擔任之,負責主持本獎項各類別評選前及評選後之整合會議。另依獎項類別各置分組審查委員五人,其中外聘委員三人由專業人士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並以其中一人擔任分組召集人,並得擔任二類以上之分組審查委員。複審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複審委員會之分組審查委員,分別就初審提供進入複審程序之參選人資料進行複審,選出各類組三至九位候選人,送交複審委員會召開整合會議通過後,提報決審委員會。

2.終身貢獻獎審核:

(1) 複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外聘委員四人由傑出成就獎各獎項類別外聘委員中遴聘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擔任之。複審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複審委員就初審提供進入複審程序之參選人資料進行複審,並召開複審委員會議,選出四至六位候選人,提報決審委員會。

(三)  決審:

1. 決審委員會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外聘委員由複審外聘委員擔任。內聘委員三人由複審召集人及本會主任秘書擔任之。決審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決審委員就複審提供進入決審程序之候選人資料進行審核,並召開決審委員會議,評選出得獎人。

複審、決審之評審程序及標準,由複審、決審委員會另訂之。

八、 決審委員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確認後公告。

九、 複審及決審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評定決議。

本會遴聘之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十、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本會得不予頒給。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課予其他處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之重大情事。

前項規定,於獲頒後發現,或得獎者獲頒後有發生前項一至三款情事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獎座及證書。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課予其他處分。

得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獎座及證書。

十一、本獎每二年辦理評選一次為原則,得獎者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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