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例
發布日期:114-07-08
更新日期:114-07-08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客會語字第11467005762號令訂定
一、為促進客語語音數位發展與廣泛應用,以及語音資料庫之開發應用,規範客家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提供之臺灣客語語音資料庫應用程式介面服務,以及使用安全、穩定及符合本會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開發之臺灣客語語音資料庫應用程式介面(以下稱API):
(一) 客語語音即時辨識API。
(二) 客語語音檔案辨識API。
(三) 客語語音合成API。
(四) 客語漢字轉拼音API。
(五) 客華雙向文字翻譯API。
(六) 客華雙向口語翻譯API。
三、API規劃分階段開放授權申請使用,現第一階段以提供非營利單位,以及公益性質目的者申請使用為基準,對象包括:
(一)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行政法人及學校。
(二) 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公益性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 其他經本會核准者。
四、受理申請及審核單位
(一) 由本會委託之第三方單位(以下稱維管單位)維護管理雲端API資源並受理申請,同時提供API使用技術諮詢。
(二) 維管單位初審後提交本會完成最終審核,內容包含申請單位、使用期限、申請API項目及使用目的等申請計畫。
五、申請流程
(一) 申請單位應填寫API使用申請表(附件1)及切結書(附件2),提供基本資料、使用目的及計畫內容。
(二) 經維管單位及本會審核後通知審查結果。
(三) 如經同意申請,將以電子郵件加密方式通知申請單位API帳號、密碼、使用期限及使用手冊。
(四) 本會或維管單位得請使用者定期回報API使用狀況,並接受訪查使用狀況。
六、使用限制
(一)API僅限於非營利目的之應用,不得用於商業用途。
(二)使用單位應妥善管理API帳號、密碼,避免未授權存取,且不得將API轉授權或任何方式提供第三方使用。
(三)使用單位使用API時應確保符合我國相關法規,不得侵害他人隱私、公序良俗、誤導社會大眾、妨礙或干擾第三人、侵害本會權利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四)如因本會API改版、電子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電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連線使用API,致衍生任何問題,本會得視情況公告相關訊息,概不承擔任何授權責任與賠償責任。
(五)本會得修正API授權使用方式之具體項目及內容,相關訊息公告於本會臺灣客語語音資料庫網站,申請單位應注意並配合修改。
七、技術規範
(一)使用單位應確保API請求量符合核定範圍,避免影響系統穩定性。API請求頻率與配額依核准範圍設定,超過配額將受到使用限制或封鎖流量。
(二)任何未經授權之API使用,本會及維管單位有權暫停或終止服務。
(三)使用單位使用API產生之軟體產品及衍生著作時,應以適當方式註明本會授權範圍。
(四)使用單位應自行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且必須定期更新,以修復或防範安全性漏洞,本會不負API使用合適性、可依賴性、即時性、有效性及完整性之責任。
(五)使用單位就API使用所為之相關開發、研究或統計成果,無償提供本會知悉、參考。
八、每次申請之使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如有延長使用需求,得以電子郵件通知延長期間,本會及維管單位得視當時使用情形審酌同意與否後,回復申請單位。
九、管理規範
(一)當核准之申請單位已達API資源上限,API管理人員得拒絕申請。
(二)使用單位應於申請使用結束後提交API使用說明,包括使用情形、效益、未來應用計畫及建議,俾持續優化API。
(三)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留API介接之系統交易紀錄、系統日誌及安全事件日誌等資訊。在資訊安全事故發生時,應確保相關紀錄得到妥善保存,並注意處理過程中的軌跡紀錄與證據留存之完整性與有效性。
(四)當使用單位發生資訊安全事故時,應立即通知本會及維管單位,以便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十、查核與違規處理
(一)維管單位及本會得對API使用狀況進行抽查,如發現違反本管理說明事項者,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限制使用、暫停服務或終止授權等措施。
(二)使用者若違規導致系統或數據安全風險,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如有違反本管理說明之情事,致生損害本會權益者,應對本會負賠償責任。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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