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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例

發布日期:104-02-05

更新日期:113-11-28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客會文字第09800086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5日客會文字第1000001419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 日客會文字第1020020239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
中華民國104年02月05 日客會文字第1040002266號令修正第五點、第七點
中華民國1131127日客會語字第11367011052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客語傳承計畫,就已具備客家語言、文學、歌謠及戲劇等專長之人員,給予專業憑據認定,賦予客語薪傳師之尊銜,作為投入傳習客家語言文化者之證明,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客語薪傳師係指具有客家語言、文學、歌唱及戲劇之才能,並經本要點認定取得證書者,以傳承客家語言文化為使命。

三、客語薪傳師類別:
 (一)語言類:語文教學及口說藝術等。
 (二)文學類: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三)歌謠類: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四)戲劇類: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

四、客語薪傳師之資格條件:
各類別薪傳師至少應具備各該類資格條件之一:
 (一)語言類:
  1、任教各級學校客語教學五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具教育部檢定或審定之教師資格並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者。
  3、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4、從事客家語言文化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5、長期研究客語,或客語教學績效卓著者。
 (二)文學類:
  1、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工作,且發表學術論述刊登於相關專業雜誌、期刊或學報者。
  2、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曾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文學獎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3、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及出版專書著作者。
  4、指導學生或學員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文學獎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5、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三)歌謠類:
  1、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歌謠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之比賽,成績優異者。
  3、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比賽,成績優異者。
  4、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歌謠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四)戲劇類:
  1、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戲劇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3、參加知名客家劇團,擔任常態演出之主要演員,達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4、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5、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戲劇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五、申請認定作業:
 (一)線上申請:符合資格者以本人名義申請,填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請(含相關附件送出)。
 (二)時間:每年受理一次,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截止受理,申請者須備齊附件,資料不全者,概不受理。
 (三)通過認定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證書。

六、審查方式:
 (一)初審:本會就該次申請者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檢核,並於必要時做查核,及擬具初審意見,以提供審核委員會評審之依據。
 (二)複審: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 審小組進行審核,通過者核發客語薪傳師證書。

七、為增進傳習學能,傳承客家文化,客語薪傳師宜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鼓勵每五年至少辦理傳習服務三次,相關參與情形,將納入爾後獎勵補助之參據。
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參加本會、縣(市)政府及大專院校辦理客語薪傳培訓之相關實體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書。
 (二)參加哈客網路學院相關課程:客語教學、客家音樂、客家民俗歷史、客家文學、客家文化創意產業、兒童客家、大專校院合作課程等七大類不同門課程。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相關附件:
  •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申請表
    •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申請表(下載人次:796)
  •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下載人次: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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