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例
發布日期:114-09-18
更新日期:114-10-03
中華民國91年3月11日(91)客會綜字第091000097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91)客會綜字第091000345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客會綜字第099000233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
,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客會綜字第105000007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客會綜字第1060002662號令修正
,並溯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客會綜字第106001579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客會綜字第1136000226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092號令修正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弘揚客家文化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國內部分:
1. 依法立案並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2. 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 海外部分:海外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社團。
三、補助範圍:
(一) 國內團體、學校申請部分:
1. 以參訪海外客家地區及社團為主要目的之活動。
2. 有關赴海外進行客家藝文展演及學術交流合作等活動。
3. 有關弘揚客家文化,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之各項活動。
(二) 海外團體申請部分:
1. 具歷史傳承意義之區域性年會。
2. 辦理促進客家與海外多元文化交流之各項活動。
3. 配合本會重點施政辦理之相關交流活動。
四、補助項目:
(一) 至其他國家進行客家文化交流: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國際線及國內線)之百分之六十、簽證費、活動期間膳宿費(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膳宿費日支數額為上限)等。
(二) 辦理客家文化相關活動:補助項目為活動業務費,如:活動手冊印製費、講師鐘點費、場租費、布置費、舞台燈光音響設備費、攝錄影製作…等,惟不含禮品費。
五、補助原則:
(一) 每一年度同一補助對象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適用不同社團但同一負責人);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参拾萬元整。
(二) 辦理活動地區為新南向國家者,得列優先補助之參考。
(三) 申請案經核定後,應切實依計畫執行,本會於活動後依實際狀況核撥經費;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前報本會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者,本會得核減補助經費或取消其補助。
(四) 申請補助經費若係外幣,以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續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外幣參考匯價為準。
(五) 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各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一個月申請。但自一百十五年度起,原則每年度受理申請二次,第一次受理時間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申請次年度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計畫;第二次受理時間為當年度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申請當年度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二十日)計畫,受理截止日如遇國定假日,順延至下一辦公日;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 國內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團體組織章程。
3.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計畫書(格式請參考附件二)。
上述資料請配合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作業填送,或另列印紙本連同電子檔,函送本會核辦。
4.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
(二)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三) 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 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四) 海外團體部分,委請申請團體所屬轄區之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僑務委員 會駐外人員(以下簡稱:駐外單位)協助收件,海外團體依規定檢具資料,向駐外單位提出申請。
(五)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身分揭露: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七、審查作業:由本會承辦單位,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會相關處室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填具審查意見陳請核定。海外團體部分,委請駐外單位依在地僑情進行初審後,併同審查意見送本會複審核定。
八、 審查考量原則:
(一) 對於客家事務交流合作影響程度。
(二) 計畫中從事客家事務交流或與多元族群文化相關之活動,占所有內容之比重。
(三) 計畫書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經費相關細項是否明確、編列是否務實嚴謹、時間、地點是否明確等)。
(四) 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 自有資源及前往合作交流之地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情形。
(六) 海外客家人口分布之區域平衡性。
九、撥款及核銷:
(一) 分期撥款:經核定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含)以上之申請案,可分二期向本會提出申請,第一期款請於計畫核定後十日內,檢附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收據及切結書(附件三)到會憑辦。
(二) 核銷結案: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下列資料辦理:
1. 收據。
2. 實際收支總經費明細表(如有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3. 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4. 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黏貼於黏存單)。
(1)獲補助經濟機艙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均應以正本核銷)
I. 活動團員名冊(請註明獲補助及非獲補助團員)。
II.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III.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IV.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開立之搭機證明。
(2)其他獲補助項目,應檢附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5. 活動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四)。
上述資料各一份送會核銷,逾期本會得依預算支出狀況撤銷其補助。
(三) 海外團體申請分期撥款及核銷結案,應分別依上述規定,送請駐外單位依在地執行情形審查後,核轉本會憑辦;各期補助款項由本會逕匯駐外單位,再由其轉致獲補助海外團體。
十、若申請案有政策性需要,得不受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之限制;申請單位若屬海外團體,其申請、審查、撥款及核銷亦不受第六點第四款、第七點後段、第九點第三款之限制,由本會專案審查,陳請核定。
十一、 其他事項:
(一)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影 響本會聲譽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本會得不予補助。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課予其他處 分。
(二) 前款規定,於獲補助後發現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給付執行及撤 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 視其具體事由免予追繳或課予其他處分。
(三) 前二款規定,溯及適用於申請補助前三年期間內發生效力。
(四) 凡補(捐)助金額達總經費50%以上者,應配合以下事項:
1. 受補(捐)助機構(包括法人、團體與自然人,以下同)不得使用或採購中國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包括軟體、硬體及服務,含DeepSeek等類似生成式AI程式,以下同)。
2. 受補(捐)助機構不得向生成式AI提供本案執行過程中所處理之公務保密資料、個人資料,以及未經本會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AI詢問可能涉及本案機敏或個人資料之事項。若有由生成式AI產出之相關文件,受補(捐)助機構應予以註明或揭示。
3. 受補(捐)助機構如需透過使用或採購生成式AI產出相關文件者,應事先徵求本會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 補助申請表、計畫書
- 國內民間團體-核銷範例
- 海外團體-核銷範例
- 成果報告書格式.doc
- 【A.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docx
- 【A.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odt
- 【A.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pdf
- 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092號令修正)
- 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092號令修正)
- 瀏覽人次:13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