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依據
發布日期:114-12-30
更新日期:114-12-30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104年5月18日客發綜字第1040002323號函核定
107年5月23日客發綜字第1070002495號函修正
114年10月21日客發人字第1140002983號函修正
一、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本中心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中心主任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主任、各組(室)代表、外聘民間委員三至七人等兼任之,其中至少含一位現任客家委員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配合客家委員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任期改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 其情節重大,經部會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中心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 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機關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中心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四、 本小組之委員任期二年,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機關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中心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中心研究發展組代表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組(室)性別聯絡人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中心研究發展組代表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組(室)性別聯絡人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 本小組原則上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各組(室)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由該組(室)指派代表出席。
七、 本小組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八、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之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九、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外聘民間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 本要點經客家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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