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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依據

發布日期:110-09-17

更新日期:110-09-17

客家委員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95年11月27日客會人字第0950010267號函訂定
98年8月18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第2次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修正
101年3月22日客會人字第1010005040號函修正
103年9月24日客會人字第1030015563號函修正
107年12月18日客會人字第1071000255號函修正
108年10月25日客會人字第1081000481號函修正
110年 9月17日客會人字第1101000956號函修正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本會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或簡任以上人員、外聘民間委員三人至七人,應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機關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部會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會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機關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會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四、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會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及人事室主任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處(室)性別聯絡人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原則上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之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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