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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規政策專區

發布日期:115-07-01

更新日期:115-07-0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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