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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或停止適用之法規

發布日期:110-09-02

更新日期:110-09-13

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特色商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客會產字第1010012415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客會產字第11066002722號令廢止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行銷客家特色產業,期透過建置銷售據點,提供消費者辨識優質臺灣客家特色商品之購買通路,提升客家特色商品的品牌能見度及市場競爭力,拓展客家特色商品之多元商機,爰推動臺灣客家特色商品通路標章之授權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灣客家特色商品通路標章(以下稱Hakka TAIWAN通路標章),係指本會依法註冊,由Hakka TAIWAN字樣及客家藍衫圖樣所組成之標章(如附圖)。
所稱臺灣客家特色商品,係指運用臺灣在地素材製作,凸顯客庄在地傳統、呈現客家獨特生活風格,且商品符合具有臺灣客家之歷史性、文化性、獨特性或唯一性等特質之一之各項商品。

三、Hakka TAIWAN通路標章之使用,應依本會每年發布之申請須知規定向本會申請授權,其申請對象資格如下:
 (一)經政府立案或許可得經營商品銷售之公司或民間團體。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單位。

四、審核標準:
 (一)申請對象商譽及營運情形。
 (二)通路設立所在地之商業條件。
 (三)對推廣臺灣客家特色商品之經濟效益及永續經營性。
 (四)展場及商品展售規劃內容之完整性及適當性。
 (五)本會歷年輔導Hakka TAIWAN特色商品占展售商品之比例。

五、申請對象應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 本會得不予受理:
 (一)申請函及相關商業經營證明文件。
 (二)申請計畫書。
前項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通路基本資料及周邊商業條件說明。
 (二)通路營運及行銷企劃書。
 (三)臺灣客家特色商品專區規劃及行銷推廣策略說明。
 (四)本會輔導之Hakka TAIWAN特色商品上架規劃說明。

六、本會為辦理Hakka TAIWAN通路標章之授權及查核使用情形等相關事項,得進行有關 Hakka TAIWAN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現地評核及後續追蹤管理等相關作業,並得委託其他單位執行,申請對象應儘量配合相關作業。
前項作業,申請對象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或拒絕,致本會無法評斷計畫之可行性或進行追蹤管理作業者,本會得駁回申請或撤銷授權。

七、Hakka TAIWAN通路標章之授權使用,由本會人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臺灣客家特色商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審議會(以下簡稱Hakka TAIWAN通路標章審議會)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到會進行簡報,審查結果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之。

八、Hakka TAIWAN通路標章經本會同意授權後,由本會製發授權證書(格式如附件一),被授權單位另應與本會簽訂合約(如附件二)始得使用,每次授權使用期間為二年,期限屆滿二個月前應重新申請,屆期未完成申請或經審核未再授權者,除經本會書面同意者外,應自授權使用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自行拆除相關Hakka TAIWAN通路標章之標示。

九、經本會同意授權使用Hakka TAIWAN通路標章者,應依本會註冊之圖樣按比例縮放製作相關標示物,不得轉讓、買賣或租用;除經本會同意外,並不得改變形狀、顏色、或加註字樣。

十、依本要點授權使用之Hakka TAIWAN通路標章,其使用範圍以被授權之通路據點為限,不得另外作為商標、商品標章、服務標章或其他未經授權範圍之使用。

十一、Hakka TAIWAN通路標章授權使用期間,被授權單位得敘明事由,以書面向本會申請終止使用。因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合約,並終止授權:
 (一)依政府法令或違反政府法令致無法繼續經營或營運者。
 (二)違反第六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進行現地評核及商品抽查者。
 (三)違反第九點規定,轉讓、買賣或租用者。
 (四)違反第十點規定,於其他未經授權之範圍使用,情節嚴重者,或情節輕微經本會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五)經現地評核及商品抽查,販售商品品項不符核定授權之計畫內容,經本會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六)其他情事,經本會認定嚴重損害Hakka TAIWAN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目的者。

十二、被授權單位販售之任何商品,應確實符合食品衛生、商品標示、環保等相關法令規定,如發生消費糾紛或因商品販售致損害他人權益者,應由被授權廠商及商品製造者依法分別負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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