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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或停止適用之法規

發布日期:109-11-24

更新日期:109-12-09

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管制考核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2年5月9日訂定
中華民國93年11月1日修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客會綜字第10960014321號令廢止

一、依據:依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二、目的:為有效掌控受本會獎助之客家學術研究計畫執行進度,以提昇行政效能,貫徹業務之執行,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適用對象:業經本會核定獎助之客家學術研究計畫申請者。

四、考核管制:
 (一)受獎助者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獎助十日內,應填具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一),並函送、傳真或電子郵遞送交本會,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二)受獎助者應於本會函復同意獎助之翌月起,每季就研究計畫 辦理情形,填具計畫執行進度考核表(如附件二),並於次月五日前,函送、傳真或電子郵遞送請本會備查。
 (三)本會於核定獎助後,每季將受獎助者填報之執行情形,彙整陳核(如附件三)。
 (四)如研究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本會將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查核,受獎助者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若工作進度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研究成果者,本會得取消獎助資格。

五、本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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