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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或停止適用之法規

發布日期:109-11-24

更新日期:109-12-09

客家委員會推動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中華民國93年2月9日客會企字第0930001169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客會企字第09500030482號令修正第四點規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客會企字第0970005052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五點規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客會企字第0990006751號令修正第四點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客會綜字第10960014321號令廢止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受本會補助之大學校院有效執行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以強化客家學術研究之基礎,促進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特依本會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會推動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督導評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據本作業要點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受補助機構)。

三、管制與追蹤:
 (一)受補助機構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十日內,應填具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一),並以公函、傳真或電子郵件送交本會,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二)受補助機構應於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之翌月起,每季就計畫辦理情形,填具計畫執行進度考核表(如附件二),並於次季之首月五日前填送上季執行進度,以公函、傳真或電子郵件送請本會備查。
 (三)本會於核定補助後,每季將受補助機構填報之執行情形,彙整陳核(彙整表如附件三)。
 (四)受補助機構應按照最後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如發現執行事項或精神業已不同,應即函請受補助機構回復原計畫。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填具計畫變更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詳述理由,陳報本會核准後方得辦理。

四、訪查與督導: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規定期限提供書面期中報告,並於計畫結束後配合辦理期末學術成果發表及研商出版事宜。
 (二)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機構到本會說明,受補助機構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三)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機構到本會說明,應通知本會會計室及政風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四)實地訪查人員原則由本會綜合規劃處指派專人辦理,必要時得由綜合規劃處處長、副處長或專門委員(或簡任視察)一名率同業務有關人員實地訪查。
 (五)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五)由本會綜合規劃處依本要點擬訂陳核後實施。
 (六)實地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六),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核。
 (七)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與進度執行。
   2.當時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果是否符合。
   3.瞭解計畫於執行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是否確需協助解決。
   4.執行計畫之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影片等,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
   5.受補助機構是否以公開發表之方式展示成果(公開發表之形式包括發行出版品、製作網頁、舉辦座談會等)。
  6.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覈實支用。
  7.執行計畫經費支出,有無支付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設備費。
  8.受補助機構是否隨時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9.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五、結算作業:
受補助機構於計畫執行完成後,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尾款領據、經會計單位認證之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七﹚、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送本會辦理核銷;並將原始憑證(相關帳簿、憑證等)保留十年,以供本會及相關單位查核,本會認為原始憑證有送本會核銷之必要時,亦得請受補助機構提送(支出憑證簿如附件八)。

六、獎懲:
 (一)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受補助機構,本會將納入下年度本會執行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核定補助額度之依據。
 (二)計畫執行不良者(查有未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本會得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依其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且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三)受補助機構自籌款若編列不實或有造假情事,經發現後本會得要求繳還補助款,且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七、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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