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止或停止適用之法規
發布日期:109-06-10
更新日期:113-07-20
因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業於108年1月1日發布施行,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相關獎補助計畫將依該辦法第五條,採公告計畫方式受理,相關內容詳見「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客會企字第0920002210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客會企字第093000890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客會企字第09400098612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八點規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客會企字第09500101504號令修正第七點規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客會企字第09600076612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三點規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客會企字第0970003330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客會企字第0990006750號令修正第一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及增訂第九點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客會綜字第1010011503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客會綜字第1020013431號令修正第七點、第八點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客會綜字第1030013241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客會綜字第10960002721號令廢止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國內外各大學校院資源,促進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以提升客家學術研究,特訂定本會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政府立案之國內各大學校院,已設立或籌備成立客家學院、客家研究相關系所、客家研究中心或開設客家研究、青年領袖人才培育課程者。
三、補助範圍:
(一)設置或籌劃成立客家學院、客家研究相關系所或客家研究中心相關事項。
(二)大學校院客家學術機構之資源整合及合作事項。
(三)從事國內外與客家學術有關之調查、研究、保存事項,或開設客家相關基礎、應用課程及青年領袖人才培育課程。
(四)客家學院或客家研究中心辦理以客家為主題相關系列學術推廣活動事項。
(五)大學校院輔導社團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
(六)購藏客家相關圖書資料,或製作客家相關圖書資料館際聯合目錄等事項。
四、補助計畫期程:
(一)一年期計畫:實施期程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二)二年期計畫:實施期程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
1.研究計畫屬延續性計畫者,得以二年期計畫提出申請,並分年填列研究內容及需求經費。
2.經核定為二年期計畫者,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並於第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第一年執行成果報告書。
3.二年期計畫主持人,除特殊情形外,不得於執行期間申請撤銷計畫,並應將本計畫列為第一優先執行。
五、補助原則:
(一)結算之計畫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會將依結算之計畫總經費為補助款上限。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如再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單位若能提供硬體資本門配合款者,或檢附學校客語教學課程規劃及師生取得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等資料者,本會優先考量補助。
六、申請程序:
應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申請計畫書十五份及電子檔一份(如附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七、審查方式:
申請案由本會就申請計畫書之填寫及檢附文件是否完備等,經行政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
八、經費撥付及核銷:
本補助案經費採分期撥付,受補助機構應於各期審查期限內向本會請款,未於計畫期程內辦理核銷而逾當年會計年度者,經費不予保留。
(一)一年期計畫:
1.第一期款:受補助機構應於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後,檢具收(領)據並註明補助款撥款資料(戶名、銀行及分行名稱、帳號),以公函向本會申請暫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2.尾款: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尾款收(領)據、經主(會)計單位認證之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每項計畫三千字左右之成果摘要(格式如附件二,併附電子檔),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併附電子檔)等資料送本會辦理核銷;至客家學程及課程開設計畫則免附成果摘要。
(二)二年期計畫:
1.第一期款:受補助機構應於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後,檢具收(領)據並註明補助款撥款資料(戶名、銀行及分行名稱、帳號),以公函向本會申請暫撥付第一期款(本會核定第一年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2.第二期款:至遲應於第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收(領)據及第一年執行成果報告書(格式同附件三,併附電子檔),以公函向本會申請暫撥付第二期款(本會核定第一年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於第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具收(領)據及第二年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以公函向本會申請暫撥付第三期款(本會核定第二年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4.尾款:至遲應於第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尾款收(領)據、經主(會)計單位認證之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每項計畫五千字左右之成果摘要(格式同附件二,併附電子檔),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同附件三,併附電子檔)等資料送本會辦理核銷;至客家學程及課程開設計畫則免附。
本補助案相關原始憑證,需於請領尾款時送會核銷。惟若當年度計畫經本會報送審計部同意免附送審,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受補助機構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九、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機構應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十日內,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並填具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簡稱GRB)研究計畫摘要及檢送修正計畫書三份,以公函、傳真或電子郵件送交本會,俾辦理追蹤管制事宜。(詳如本會推動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二)受補助機構應於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及十月五日前提供上季計畫執行進度考核表,屬一年期計畫者,應於七月五日前提供書面期中報告;屬二年期計畫者,應於第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第一年執行成果報告書,二者均應於計畫結束後配合辦理期末學術成果發表及出版事宜。
(三)補助經費以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為上限,若預算額度有所增刪,則核定之補助經費將依比例調整。
(四)本項補助款若為經常門預算,不得用於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建及設備購置費用等,並應依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辦理。
(五)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六)經核定補助款之申請案,必須於計畫結案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結案,如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視同自動放棄。
(七)受補助機構於研究計畫之執行階段、撰寫之研究成果報告若發現有違反本要點規定、學術倫理行為或相關法令,經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並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八)有關所得稅扣款部分,由受補助機構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九)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政府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至第七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因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業於108年1月1日發布施行,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相關獎補助計畫將依該辦法第五條,採公告計畫方式受理,相關內容詳見「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瀏覽人次: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