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相關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發揮文化自治權能,建立推動與督導機制,提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落實客家文化語言復振,並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七條規定,期與文化資產保存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研訂中之客語發展法等相關法規,共同結合成為配套規範,客委會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等法律條文,經諮詢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首長意見,擬具「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法」草案。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法」草案分8章計25條,主要針對客語、文化資產、傳統表演藝術及工藝、當代藝文學習與創作、空間美學及文化產業等面向予以規範,藉以強化推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語言、文化、文化資產、產業與聚落等發展進程。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法」草案,現已依程序公告周知60日,同時登載於客家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hakk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法規草案預告」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草案刊登次日起60日內(6月24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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