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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或停止適用之法規

發布日期:093-11-18

更新日期:105-08-05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扶植客家演藝團隊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客會文字第0九三000九四八七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客會文字第09500024912號令停止適用,並自94年9月27日生效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植客家演藝團隊永續經營,鼓勵演藝創作,提升團隊展演水準,強化經營管理能力,特訂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扶植客家演藝團隊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扶植對象:
係指從事與客家有關之音樂、舞蹈、戲劇等活動之客家演藝團隊,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已於政府機關立案滿二年者。
 (二)具備明確之組織章程者。
 (三)申請當年度營運狀況良好者。
 (四)具備固定辦公場所與排練場地(含自用、合用或租用)。
 (五)聘有專職行政人員及團員者。
 (六)財務收支健全者(得以會計師簽證或完稅證明舉證之)。
 (七)申請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展演製作數為一個以上者。
 (八)申請當年度或前一年度至少有三場以上之公開演出者。
 (九)有詳實且具體可行之次一年度營運及創作展演、藝術推廣計畫者。
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補助對象:
 (一)政黨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隊。
 (二)二年內曾接受本會補助,經評估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三)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三、
本要點所稱專職人員,係指於團隊內從事藝術或行政工作為其主要之工作時間,且領有基本工資以上之待遇,並由團隊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者。

四、
本要點所稱展演製作數,係指一套完整之節目為一製作,非以演出場次計算之;另製作數可含改編或重製,然須為完整之製作。
其規定如下:
 (一)音樂節目,一場演奏會之曲目安排為一個製作。
 (二)舞蹈節目,一場完整演出之舞碼安排為一個製作。
 (三)戲劇節目,一場完整之劇目安排為一個製作。

五、補助項目:
 (一)團隊排練或表演場地租金。
 (二)培植團隊表演人才經費。
 (三)演出創作、版權等相關所需使用費。
 (四)成果展示所需經費。

六、補助金額及次數:
每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次為原則,每案補助最高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七、送件及審查時間:
(一)
申請單位需填具申請書及當年度演出計畫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於前一年度十二月十日(含國定假日,以郵戳或收件為憑)前寄(送)達本會。
(二)本會將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八、申請方式:
請電洽本會文教處索取,或上本會網站下載本要點及申請資料表(網址:http://www.hakka.gov.tw/),填妥後檢齊具體影音成果資料寄(送)本會(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八樓)收。

九、審查作業:
由本會聘(派)請專家學者及本會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就下列評審考量方向加以審查:
 (一)團隊資格及組織架構。
 (二)團隊經營、發展潛力及創作展演活力。
 (三)計畫內容及可行性。
 (四)計畫執行能力及以往扶植成效。
 (五)團隊藝術表現水準及發展特色。
 (六)經費編列的合理性。
 (七)團隊自評方法及成果呈現方式。
 (八)團隊長期發展計畫(至少三年)。
 (九)對於該類藝術之推廣及擴大藝術參與人口之具體績效。
 (十)團隊有結合社會力量以提昇團隊自我營運的作法。
 (十一)有海外演出經驗,對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具體貢獻。
 (十二)參加國際性藝術組織,為台灣爭取國際藝術地位有具體貢獻。
 (十三)積極參與(或策劃)多元文化活動,對於推廣藝術欣賞有貢獻。
 (十四)經常從事偏遠地區鄉鎮、學校之推廣演出,有實際績效。
 (十五)經營績效良好,有開拓觀眾能力及募款能力。
 (十六)對藝術有創新、前瞻之創作或對傳統之保存發掘有具體成績。

十、扶植期限:
每次申請扶植期限為一年,惟各演藝團隊得依其長期發展計畫,於次年度繼續提出申請,由審查小組依先前執行成效記錄,評定是否繼續給予扶植。

十一、團隊責任與義務:
 (一)依本要點扶植之團隊應履行下列事項:
  1. 於當年度內舉辦新作發表或成果公演(至少一場)。
  2.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二)團隊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提送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含自評)供參。

十二、
本會為瞭解、掌握計畫執行之進度、成效,必要時將組輔導小組或委請專業團體(或個人)實地訪視,經考評績效優良者,於次一年度提出申請時,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之參考。

十三、財務管理:
(一)
經核准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即報本會核辦,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三)
補助款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款於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憑領據撥付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款於演出或七月底前提交期中報告經本會評核通過後,憑領據撥付總補助款之百分之四十,第三期款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日內,檢具餘款領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十份成果報告書〈含工作日誌〉及相關資料報本會核撥﹙以上文件一律以A4大小紙張直式橫書繕打裝訂、各頁右下方加註頁碼,並請備電子檔﹚。
 (四)逾期請款應事先報本會核備。
 (五)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六)
有關補助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
如涉及音樂、舞蹈版權或或其他著作權問題,應於演出前取得授權同意,如有爭議,責任歸屬於申請扶植團隊。
(二)
核定補助內容如因主客觀因素變遷,致有調整之必要者,應於執行三十日前報請本會同意後始得為之;但辦理成效不佳查有實證,經書面通知仍未改善;或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酌減或取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五、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扶植客家演藝團隊申請書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扶植客家演藝團隊申請書(下載人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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