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規政策專區
發布日期:113-10-24
更新日期:113-11-19
客家委員會所屬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考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客會政字第1132200044號函訂定發布
一、目的: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及執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讓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機關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及因應本會政風工作實際需要,由該機關遴選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期有效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實施對象:
本會所屬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各機關。
三、實施程序:
(一)本會政風室得陳報主任委員核可後,請所屬各機關首長遴選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之人員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並以機關名義發布兼辦令函。
(二)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繕造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陳報本會備查;異動時,亦同。
(三)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有不適任情事,各機關首長得予更換,並將更換後之兼辦人員名冊陳報本會。
(四)各機關採購承辦人員及主管不得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四、辦理事項:
各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首長之命、上級政風單位之指導,協助辦理下列業務: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
件之通知、知會及登錄建檔。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聚眾陳情、請願、抗
爭情資之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廉政宣導。
(五)各機關遭法務部各級檢察署、調查局(站)、廉政署等司法(警察)機關調卷、搜索,或各機關人員遇司法(警察)機關約詢、傳喚、拘提、羈押等刑事偵查作為,或其他違失不法事項之通報作業。
(六)其他本會政風室或各機關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第一項各款兼辦業務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規,遇有法規適用疑義時,得洽詢本會政風室。
五、工作訓練:
為增進之工作觀念及知能,本會政風室得邀集或通知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參加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會,以強化廉政素養及增進專業知能。
六、工作考核:
為有效推動政風工作執行成果,本會每年應辦理所屬各機關政風工作成果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工作考核:由本會政風室於每年年終或個案進行工作考核,並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函請該機關或權責單位依權責辦理獎勵。
(二)涉案懲處: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涉貪瀆不法或品德、言行不檢,經查證屬實者,除視情節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外,該機關首長應即調整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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