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例
發布日期:113-08-02
更新日期:113-10-29
中華民國113年8月11日客會語字第113670078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客會語字第1136700941號函修訂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
二、計畫目的:客家委員會為復振客語少數腔調,並推廣客語少數腔調教育學習,鼓勵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成立客語少數腔調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辦理教材研發、教師增能及提供行政資源與支援等工作,讓客語少數腔調從教育領域築底,進而擴散推廣至家庭、社區,以落實客家基本法。
三、主辦單位: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四、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計畫期程:採學年制(當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六、辦理原則及補助項目:
(一) 縣市政府應以常態性任務編組形式成立客語少數腔調教學資源中心,並應依據年度工作計畫分組分工推辦相關事宜。
(二) 縣市政府應訂定推動客語少數腔調學年度工作計畫,並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應配合本會推動客語少數腔調相關業務。
(三) 縣市政府應建立轄內校園區域夥伴關係及資源分享平台機制,以提供諮詢及經驗交流,並負責校園觀摩事項。
(四) 辦理客語少數腔調特色課程或活動,包括課程規劃及評量方式,以提升學生學習成就。
(五) 辦理客語少數腔調教材研發、編輯、使用與推展及相關資訊之蒐集、整合、展示、推廣及運用事項。
(六) 建置客語少數腔調數位學習網站及人才資料庫。
(七) 辦理客語少數腔調相關增能及專業成長研習與活動(含家庭及社區推廣)。
(八) 其他有助客語少數腔調推廣及傳承之相關事項。
七、計畫內容:以「推動復振客語少數腔調,建立區域內各學校合作,有效整合各項人力、物力、資源,以提升客語少數腔調使用」為工作目標,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計畫摘要。
(二) 區域分析
1. 區域內客語少數腔調使用現況分析
2. 轄內學校教師及學生特性分析。
3. 推動客語少數腔調復振優劣分析(SWOT)。
(三) 資源中心運作架構
1. 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
2. 人員背景及專長說明。
(四) 年度工作計畫:參酌區域內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依據第五點辦理原則,敘明學年度工作計畫,其得依下列建議事項自行調整敘寫:
1. 從組織制度面推動復振客語少數腔調工作之具體作法。
2. 從教師專業面推動提升客語少數腔調使用率之具體作法。
3. 從課程規劃面推動學生接觸並使用客語少數腔調工作之具體作法。
4. 校際資源共享或交流推動復振客語少數腔調工作之具體作法。
(五) 專案人員以課程教學、教材研發、語言及文化推廣為主要工作,並應敘明相關任務之具體規劃與人力分工情形。
(六) 經費需求
1. 學年度內資源中心所需之人事相關費用說明。
2. 學年度內資源中心擬投入相關軟硬體資源說明。
3. 學年度內預定辦理或推動與復振客語少數腔調有關研習課程、活動之各項經費說明。
八、補助原則及經費核撥
(一) 補助原則
1. 由縣市政府以學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以個案形式向本會申請補助。
2. 每學年度補助額度以新臺幣貳百萬元整為上限(至多配置2名專案人員負責本案補助項目,倘僅配置1名專案人員,補助額度以壹佰萬元為上限),並得視地方政府辦理項目及規模彈性調整。
3. 本會依據縣市政府所提出之申請計畫,參酌本計畫經費編列支給表(如附表),核定補助金額;並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費核撥
1. 依本會核定計畫補助款,於文到後1個月內,由地方政府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等,一次全數撥付經費。
2. 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本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各項補助經費不得相互勻支,倘有未執行完項目經費,應辦理餘款繳回。
3. 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檢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等,函送本會辦理核銷結案。
九、輔導考核
(一) 為達成計畫執行效益,本會得隨時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與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二) 經本會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擅自更改計畫內容,如需變更應函報本會核定。
(三)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計畫變更未報經本會核定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
十、其他: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本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或由本會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
十一、 申請補助者注意事項:
(一) 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註1)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註2),向本會申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請下載並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補助及第2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
註1:如本會之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政風主任、主計主任、…或監督本會之立法委員等。
註2: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如父母、兄弟姐妹、女婿…等;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等之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等)及非法人團體(如同鄉會…等);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立法委員之助理等。
(二) 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關係人,亦可至監察院/資訊公開/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或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點選相關宣導資訊,以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
十二、 申請時應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 瀏覽人次: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