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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113-10-01

更新日期:113-11-27

114年度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計畫」,請符合資格之申請團體自113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公告受理114年度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二、申請時間:113101日至1131130日。

三、補助範圍:

1. 國內團體、學校申請部分:

         (1)以參訪海外客家地區及社團為主要目的之活動。

         (2)有關赴海外進行客家藝文展演及學術交流合作等活動。

         (3)有關弘揚客家文化,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之各項活動。

2. 海外團體申請部分:

         (1)具歷史傳承意義之區域性年會。

         (2)辦理促進客家與海外多元文化交流之各項活動。

         (3)配合本會重點施政辦理之相關交流活動。

四、資格條件:

1. 國內部分:

         (1)依法立案並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2)公、私立各級學校。

2. 海外部分:海外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社團。

五、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六、補助金額上限:依據本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五點第1項規定辦理,每一年度同一補助對象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   

                                 (適用不同社團但同一負責人);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故未能確定全案預算金額。

八、民間團體向本會申請補助時,申請文件「應」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註1)或公職人員

       之關係人(註2),向本會或受本會監督之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申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請下載並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補助及第2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

       註1:如本會之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政風主任、主計主任、…或監督本會之立法委員等。

       註2: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如父母、兄弟姐妹、女婿…等;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擔任董監

       事、經理人等之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等)及非法人團體(如同鄉會…等);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立法委

       員之助理等。

九、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關係人,亦可至監察院/資訊 公開/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或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

        突,點選相關宣導資訊,以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

十、相關附件:

       1.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空白表格-A事前揭露表.pdf

       2.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空白表格-A事前揭露表.odt

       3.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範例]-A事前揭露表.pdf

       

 

 

相關附件: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空白表格-A事前揭露表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空白表格-A事前揭露表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空白表格-A事前揭露表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空白表格-A事前揭露表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範例-A事前揭露表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範例-A事前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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