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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3-08-29
更新日期:113-11-27
公告113年度「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計畫」補助經費用罄,即日起不再受理。
本會113年度「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計畫」因補助經費額度業已全部用罄,即日起不再受理。
另114年度「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計畫」業已整合「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計畫」及「客家新南向國際交流合作專案計畫」,114年度申請計畫受理時間為113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止,請有意願提案單位預為籌劃,俾及時向本會提案。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補助2案為限(即使不同社團但同一負責人仍以申請補助2案為限)。
民間團體或個人向本會申請補助時,申請文件均「應」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註1)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註2),向本會或受本會監督之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申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請下載並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補助及第2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
註1:如本會之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政風主任、主計主任、…或監督本會之立法委員等。
註2: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如父母、兄弟姐妹、女婿…等;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等之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等)及非法人團體(如同鄉會…等);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立法委員之助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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