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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3-12-04
更新日期:113-12-05
一、本會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重視客家語言文化及其師資培訓,透過開設客家語言文化職前與在職課程、辦理客語師資培訓、辦理客語推廣活動、深耕客語專題研究與學術研討等方式,將客家語言文化納入高等教育發展在地多元特色之一環,期能優化客語師資教學品質,進而提升學生客語文學習成效,特訂有旨揭計畫,相關內容摘要如下:
(一)補助對象:依據師資培育法第3條辦理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含大學部及研究所)。
(二)計畫期程:採學年制(當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三)補助項目及原則
1.提供現職客語師資或預計取得客語師資資格者,不同客家語言文化培訓課程;並應於課程結束後投入客語教學工作。
(1)預計取得客語師資資格者,包括依據師資培育法開設之師資職前教育客語文專長專門教育課程等。
(2)現職客語師資者,包括依據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開辦之領域教學學分班、第二專長學分班、專長增能學分班、國小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及教師研習活動;客家語言文化學分學程、客語能力相關課程或研習及客語教學增能課程等。
2.辦理客語師資培力工作,包括精進客語師資教材教法、提振教師客家語言文化意識等。
3.開設客家語言文化培訓課程之學校,得辦理客語相關推廣活動,包括競賽、營隊及非正式之交流分享活動等,以提升客語師資及校內學生之客語意識。
4.辦理以增進客語師資知能為目的之客語教學相關研討會議。
5.其他有助客語師資培訓及輔導相關事項。
(四)餘審查方式、補助原則及經費核撥、輔導與考核機制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參旨揭計畫。
二、為確保計畫執行成效,各計畫申請單位應於計畫中敘明各辦理項目之細部期程,並設定計畫各執行階段關鍵績效指標(KPI)及自我檢核機制。
三、 申請補助者注意事項:
(一) 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註1)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註2),向本會申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請下載並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補助及第2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
註1:如本會之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政風主任、主計主任、…或監督本會之立法委員等。
註2: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如父母、兄弟姐妹、女婿…等;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等之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等)及非法人團體(如同鄉會…等);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立法委員之助理等。
(二) 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關係人,亦可至監察院/資訊公開/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或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點選相關宣導資訊,以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
四、 申請時應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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