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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客會企字第091000250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客會綜字第103000125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客會綜字第11000023041號令修正
第一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客家事務有功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客家事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 對客家政策、制度、法規等之規劃或推動,具重大貢獻。
二、 對客家語言、文化等之保存、創作、展演或推廣,具重大貢獻。
三、 對客家民俗技藝、節慶活動、宗教禮儀等之保存、傳承或發揚,具重大貢獻。
四、 對客家學術研究、知識體系發展等,具重大貢獻。
五、 對客家教學工作、培育客家人才等,具重大貢獻。
六、 對客家特色聚落、建築、古蹟、生活環境等之保存、維護、發展或活化再利用,具重大貢獻。
七、 對客家傳播媒體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八、 對客家文化產業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九、 對促進族群和諧關係,具重大貢獻。
十、 對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或交流,具重大貢獻。
十一、 其他對客家事務發展具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第三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曾獲頒本會客家貢獻獎者,不另頒給本獎章。
第三條之一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
一、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二、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第四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向本會推薦。
二、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 本會委員及各處、室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請獎事實。獎章及證書之式樣、圖說,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第六條 本獎章由本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並以公開儀式頒授。
第七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第八條 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應依規定由本會送請銓敘部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張貼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客會綜字第103000125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客會綜字第11000023041號令修正
第一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客家事務有功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客家事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 對客家政策、制度、法規等之規劃或推動,具重大貢獻。
二、 對客家語言、文化等之保存、創作、展演或推廣,具重大貢獻。
三、 對客家民俗技藝、節慶活動、宗教禮儀等之保存、傳承或發揚,具重大貢獻。
四、 對客家學術研究、知識體系發展等,具重大貢獻。
五、 對客家教學工作、培育客家人才等,具重大貢獻。
六、 對客家特色聚落、建築、古蹟、生活環境等之保存、維護、發展或活化再利用,具重大貢獻。
七、 對客家傳播媒體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八、 對客家文化產業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九、 對促進族群和諧關係,具重大貢獻。
十、 對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或交流,具重大貢獻。
十一、 其他對客家事務發展具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第三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曾獲頒本會客家貢獻獎者,不另頒給本獎章。
第三條之一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
一、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二、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第四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向本會推薦。
二、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 本會委員及各處、室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請獎事實。獎章及證書之式樣、圖說,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第六條 本獎章由本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並以公開儀式頒授。
第七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第八條 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應依規定由本會送請銓敘部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