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簡介
本會館由吉隆玻開埠功臣甲必丹 葉亞來 創設於1864年,原名“惠州公司”,以照顧南來謀生之同鄉。本會原址在今吉隆玻羅爺街附近之吧生河畔,1868年遷至茨廠街現址。
本會早期附設私塾於會館內,後改名循人學校,遷往吉隆玻陸佑路建校,現已發展為循人國民型華文小學(校址在吉隆玻甘邦班登)及循人獨立中學(在原址)。
本會現有會員一萬三千多人, 會員多數聚居于吉隆玻區、半山巴、蕉賴路、沙叻秀地區、新街場、沙丁地區、八打靈區、無拉港、安邦、淡江、甲洞、增江、雙溪毛糯、梳邦、雙溪威、轟埠、根登、煤炭山、萬撓、叻思、雙文丹、新古毛、適耕莊、加影、士毛月及武來岸等地。
本會館共有三座產業,即茨廠街會館大廈、諧街97號及羅爺街7號產業大廈。
甲必丹葉亞來去世後(1885年),本會館(惠州公司)由甲必丹葉致英(亞石)、蕭邦榮及葉傑良等領導,並在當時重建為古色古香之中國式館宇,且正式易名為 「 惠州會館 」 。
一九三九年,黃伯才領導會館,折除舊館宇重建為四層商業/住宿大廈。四層大廈落成後不久,爆發第二次世界大戰,我國被日本佔領,本會館四層新大廈被佔用為賭場,遭到嚴重破壞,文物蕩然無存。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本會同鄉組成抗日救鄉團,回到故鄉協助鄉親父老抗日和救亡,充分表現關懷桑梓之情。
一九六一年,李南燕領導, 加建一層,成五層大廈,內有禮堂、會議廳、接待室及辦公室等。
為擺脫屋租法令統治,本會於一九七六年召開會員特別大會,會上一致通過重建所有三座產業大廈。首先,諧街97號及羅爺街6號五層新大廈分別於一九八零年及一九八三年建成。本會館大廈興建工程並不順利,興建中曾停工,地基積水,被譏為「惠州魚塘」,後來在丘偉田同鄉、各執委、惠聯控股董事等努力下,終於一九九二年建成。新廈建成後,本會館發動籌募裝修基金。在熱心鄉親大力捐獻下,如期達成目標。目前本會館自用六樓, 內有可容納千人以上之多元用途冷氣大禮堂,可用作集會、文娛表演、展覽及羽球場等,此外,尚有會議室、 閱報室、辦公室、接待室、樂齡室、小型圖書館等。
新大廈 在 12/11/1995 正式啟用
由我國副財政部長拿督黃思華聯同一百八十位鄉賢聯合主持開幕采儀式,
到賀者包括中國惠州各市代表,海內外惠屬及客屬代表等。
本會常年活動有施贈貧老會員同鄉、新年團拜、中秋聯歡、孝親敬老、春秋兩祭、頒發獎學金等。
<青年團> 每星期日活動, 有羽球、乒乓運動、中國象棋及卡拉OK歌唱等。
<婦女組> 有交際舞班、現代民族舞班等。
<樂齡組> 有樂齡合唱班等。文娛部有每月交際舞交流會。
現任會長為林演業先生
馬來西亞沙巴州斗湖客家公會章程
〔本章程以英文本為主〕
(本會章程於12-06-2006正式獲得社團註冊局批准修正)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名 稱:本會定名為〈馬來西亞沙巴州斗湖客家公會〉,
國文為PERSATUAN HAKKA, TAWAU, SABAH, MALAYSIA.
英文為 HAKKA ASSOCIATION TAWAU, SABAH, MALAYSIA.
〔二〕會所地址:本會設於車打士街(CHESTER STREET),門牌一百廿二號,三樓或由理事會議決任何其他地方。
〔三〕通訊地址:郵政信箱三百五十四號。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聯絡同屬人士感情,發揚互助合作精神,共同效忠馬來西亞。
〔二〕配合國家政策,促進文化教育福利及社會發展事業。
〔三〕與本州其他宗旨相同之福利團體合作,促進社會福利事業之健全發展。
第三條:會員
〔一〕入會資格:
凡居住於斗湖縣內年齡滿十八歲馬來西亞之本屬人士及其合法配偶,不分性別,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申請辦法:
凡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需填具入會表格,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合格,批准後得為本會會員,但未經校方批准之大專學生不得接受為本會會員。
〔三〕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1) 永久名譽會員。 (2) 永久會員。 (3) 普通會員。
第四條: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本會會員得享受下列權利:
(1) 出席並有權參加之會議。
(2) 在該等會議中,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3) 得享受本會規定之其他一切會員權益。
〔二〕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繳納入會基金及年捐。
(2)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3) 協助會務之進展。
第五:會費
會員入會基金年捐等規定如後:
〔一〕普通會員:
凡入會時繳交入會基金廿零吉者,得為普通會員,以後每年在第一季期間,需繳年捐廿四零吉。
〔二〕永久名譽會員:
凡入會時或入會後,一次繳交入會基金伍佰零吉以上者,得為永久名譽會員,以後免繳年捐。
〔三〕永久會員:
凡入會時或入會後,一次繳交入會基金貳佰零吉以上者,得為永久會員,以後免繳年捐。
第六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主席召開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遲不得超過每年的十二月卅一日,開會通告需在三星期前發出。
〔二〕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開會通知需於兩星期前發出。
〔三〕常年會員大會之任務如下﹕
(1)批准理事會之會務報告。
(2)核准由本會稽核查賬後之財政報告。
(3)選舉下屆理事,並委信託人及查賬人。﹙僅限於選舉年度時列入﹚
(4)討論列入議程之提案。
〔四〕特別會員大會,僅限於專題討論,不能討論其他動議。
〔五〕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主席召開之,開會通知需於七天前發出。
〔六〕各級會議,法定人數規定如後﹕
(1)常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需有十巴仙人數出席或兩倍於執行理事委員之會員出席, 兩者擇其少者施行之。
(2)理事會之各組會議,需有過半人數出席。
〔七〕如會員大會,在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未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延期,惟不超過一星期召開之,如延期之會議在指定時間,逾時卅分鐘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得主持會議之進行,此種會議,有權表決議案,惟不得修改章程。
〔八〕理事會及小組會議,在指定時間下逾半小時,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得宣佈延期,而延期之會議在指定之時間,逾時卅分鐘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得主持會議之進行。
第七條﹕理事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二〕 理事會在常年大會間執行其職權。
〔三〕 組織﹕
本會屆滿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廿九人組織理事會。並由各理事互選出下列各職員。
(a)主席一人。
(b)署理主席一人。
(c)副主席四人。(依複選票數多少排名)
(d)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兩人。
(e)正副財政各一人。
(f) 1)組織組﹕正副主任各一人。
2)福利組﹕正副主任各一人。
3)文教組﹕正副主任各一人。
4)青年團﹕正副團長各一人。
5)公關組﹕正副主任各一人。
6)婦女組﹕正副主任各一人。
7)經濟組﹕正副主任各一人。
8)資科組﹕正副主任各一人。
9)總 務﹕正副主任各一人。
〔四〕 (a) 候補理事五人以填補空缺。
(b) 常務理事會﹕由下列廿位理事組成之。
(01) 主席
(02) 署理主席
(03) 四位副主席
(04) 秘書長及兩位副秘書長
(05) 正副財政
(06) 九個小組主任
〔五〕 各組得視實際情形需要,委任組員若干名協助該組工作,其人選由各組主任提名請求理事會通過委任之。
〔六〕 本會執行委員必需是馬來西亞公民。
〔七〕 理事會依本條第二節施行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決議案。
(2) 計劃及推動會務。
(3) 籌措經費及處理財政。
(4) 敦聘永久名譽顧問及永久名譽主席。
〔八〕理事會得視情形之需要,委任不超過四名會員為理事。
第八條﹕理事會各職員之職權
〔一〕主席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務,主持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會同財政簽署本會 支票;對外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或聲明並使用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授予之權力。
〔二〕署理主席及四位副主席(依次)協助主席執行會務。主席缺席時,則由署理主席及四位副主席依次代理其職權。
〔三〕秘書長,在主席指示下召開各組會議,編擬議程表,依據各組會議之決議案,協助主席推動會務,處理來往函電;簽署例常文件,編造會務報告,督導秘書處,受薪執行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工作;秘書長缺席時,由中一位副秘書將代理其職務。
〔四〕財政,管理本會財政收支,編造預算及收支表,向理事會、會員大會,提出財政報告,會同主席或署理主席或秘書長其中兩人簽署本會銀行支票。
〔五〕副財政協助財政工作,如財政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六〕各組正副主任,負責籌劃各組工作,並督導工作之推展。
〔七〕理事,出席理事會及襄助會務。
7A) 常務理事在兩次理事會之間職權如下﹕
(a)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b) 計劃及推動會務。
(c) 有關會務之推動及財政之處理,直接向理事會負責。
(d) 督導各小組工作之進展。
第九條﹕任期
本會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選舉與遺缺
〔一〕 本會理事執委,每兩年改選一次,選舉細則由理事會決定之。
〔二〕 理事會執委,如在任滿前出缺時,得以下列方式選任遞補之﹕
(1) 主席出缺時,由署理主席遞補;署理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依次遞補;(第)四位副主席(均)出缺時,則由理事會自理事會中選出遞補之。
(2) 各組主任出缺時,由副主任遞補;副主任出缺時,由理事會自理事中選出遞補之。
(3) 理事出缺時,由後補理事依次遞補之。
第十一條﹕秘書處
〔一〕秘書處得視情形之需要聘請受薪執行秘書一人,秘書及助理若干人,並視實際工作情形之需要,聘請受薪專責或臨時工作人員若干人,在秘書長督導之下,協助秘書處推動會務。
〔二〕秘書處之執行秘書及其他受薪職員,其人數與待遇,由秘書長提請理事會批准之,其人選由秘書長推荐,主席任命之。
〔三〕秘書處辦事細則及管理,由理事會製訂之。
第十二條﹕財務
〔一〕本會經費來源如後﹕
(1) 會員基金或年捐。
(2) 本會動產或不動產之收益。
(3) 會員特別捐。
(4) 其他適當方式籌措所得。
〔二〕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每一年度終結時,財務收支報告表及資產負債表,由財政編造妥當,交由查賬員查核然後提交常年會員大會審核批准之。
〔三〕本會財務月結表,應呈交理事會會議審閱之。
〔四〕本會所有款項,應以本會名義存放,由理事會指定之銀行,財政保留不超過三佰零吉之現款,以備隨時支用。
〔五〕財政會同主席或署理主席或秘書長其中兩人,有權批准動用伍仟零吉以內公會款項,若超過伍仟零吉,必須得到理事會批准。
第十三條﹕稽查
〔一〕兩名查賬員由會員大會委任,倘查賬員中途出缺,得由理事會另委任查賬員至下次會員大會為止。
〔二〕查賬員除負責審查本會財務賬目外,並簽署財政報告,呈會員大會核准之。
第十四條﹕信託人
〔一〕常年大會中應選出三位信託人,以照顧本會之一切不動產委託彼等名下,其任期由本會決定。
〔二〕本會得以信託人之名義購買或租賃任何土地或房舍,或出售、交換、按押或出租任何購買下之土地或房舍。
〔三〕信託人在未得常年大會批准前不得出售,轉讓或任何方式之放棄本會之財產。
〔四〕常年大會得以健康不良,神志不健全,出國或其他理由罷免任何信託人,其遺缺由主席、署理主席、副主席依次遞補之。
第十五條﹕紀律
〔一〕凡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理事會會議之決議,開除或停止會籍。
(1) 其言行有違反、損害或嚴重影響本會之宗旨及信譽者。
(2) 不服從決議案或違反會章會規者。
(3) 被褫奪公民權者。
(4) 經醫生証明患神經病者。
(5) 拖欠年捐逾兩年而又不提出正當理由者。
〔二〕凡會員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交之一切款項,皆不得索還,唯其欠本會之一切款項,則仍需繳清。
第十六條﹕褒揚
會員大會得授權理事會,敦請若干名對本會有特別貢獻之適當人士,為本會永久名譽主席或永久名譽顧問。
第十七條﹕解散或合併
〔一〕 解散本會或與其他機構合併時,應有全體會員四份之三以上出席,經出席人數三份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二〕 倘本會與宗旨及性質,類似之其他福利機構組織聯合會,或總會時,應由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份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三〕 倘通過此議時,理事會得指派代表組成該機構。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
本會章程在未得常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三份之二出席人數通過前,不得更改或修正,任何更改或修正需經社團註冊官批准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詮述理事會得詮述或決定章程內任何疑點。
第廿條﹕禁則
〔一〕 本會不得與外國任何社團發生聯繫。
〔二〕 任何未得校方簽允之在學大學生不得參加本會為會員。
〔三〕 本會會所內不得進行任何性質之賭博。
〔四〕 本會會所內不得有政治活動。
馬來西亞,簡稱大馬(馬來語:Malaysia),東南亞的國家之一。馬來西亞是一個由十三州和三個聯邦直轄區組成的聯邦體制國家,面積達329847平方公里,首都為吉隆坡,政治機關則位於布城。馬來西亞共分為兩大部分,之間隔著南中國海:一個是位於馬來半島的西馬來西亞,北接泰國,南部隔著柔佛海峽,以新柔長堤和第二通道連接新加坡;另一個是東馬來西亞,位於婆羅洲島上的北部,南部接印度尼西亞的加里曼丹,而汶萊國則位於沙巴州和砂拉越州之間,由於馬來西亞的地理位置接近赤道,故馬來西亞的氣候屬於熱帶型雨林氣候。
馬來西亞的國家首腦稱為最高元首,而行政政府是由首相所領導,國會體制是沿襲自英國的威斯敏斯特製度。在外交,馬來西亞在1957年9月17日加入聯合國組織,也是環印度洋區域合作聯盟、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英聯邦、不結盟運動和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成員國,同時也是東南亞國協(英語:ASEAN)的創立國之一。主要參與的軍事行動有五國聯合防衛和聯合國維和行動
地理位置: 沙巴位於世界第三大島嶼婆羅洲的北上端,位於馬來西亞的東部。面臨南中國海,東鄰蘇斯海。
省會: 哥打京那峇魯
飛行時間: 由台北直飛約3小時可到達。
面積: 廣達72,500平方公里,若以台灣相比約比台灣大2.25倍。
人口:超過180萬,是馬來西亞的第二大洲。在180 多萬的人口、馬來人與土著佔58%,華人佔26%, 印度人7%, 其他種族佔9% 。
氣候: 長年如夏,整年雨量是在152公分和305公分之間,雨季是11月和12月。 請參考 馬來西亞即時氣象報導。
宗教信仰: 大多信奉回教。
語言: 主要為馬來語,英文及華語(福建、客家話、福州話、北京話)。
時差:與台灣無時差。
馬來西亞特產:熱帶水果-榴槤、山竹、紅毛丹。香料-肉骨茶、荳蔻、咖哩粉、胡椒粉。
手工藝製品:錫製品-馬來西亞產錫。